首页  |  头条  |  要闻  |  山东  |  中国  |  国际  |  文旅  |  体育  |  豹评  |  财金  |  教育  |  汽车  |  消费  |  视频  |  映像  |  周刊
首页>教育频道>要闻 > 内容详情

山东出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“十条”

2023-01-09 15:08:24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
打印

近日,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《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“十条”(试行)》,部署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和宣传推介工作。

革命文物保护利用“十条”立足于解决革命文物保护、管理、运用的关键点、难点和堵点,系统全面、简明扼要、通俗易懂,是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基本遵循。

实施宣传革命文物保护利用“十条”的目的,在于进一步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刚性要求,提升全社会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视程度,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,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。

下一步,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指导各地结合革命文物展示,讲好革命文物背后的故事,在各类空间、媒体、平台广泛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“十条”宣传推广。结合文艺演出、非遗展示、展览展会等,融入典型案例、特色作法、主题活动,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“十条”进社区、进农村、进军营、进企业、进景区,确保宣传推介贴近群众,发挥效能。

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“十条”

(试行)

1.应保尽保、科学保护,不得搞建设性破坏。

2.合理划定保护范围,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。

3.依法报批,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、边报边修,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、边批边建。

4.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,不得擅自迁移、拆除。

5.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对外开放,道路通达串联,不得修而不用、一锁了之。

6.正确使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,不得改变文物原状,不得损毁、改建、添建或者拆除。

7.积极履行修缮保护责任,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损毁。

8.依法进行革命文物收藏,不得非法买卖。

9.科学合理设计展馆展陈,不得贪大求洋。

10.严谨准确评价革命历史事件、会议、人物,不得任意拔高。

山东商报·速豹新闻网记者 许倩

速豹新闻网·山东商报编辑:叶福森